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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小区(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小区(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

  2.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3. 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8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4000只。

  4. 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5. 肉(獭)兔:肉兔存栏能繁母兔400只以上,笼位1200个以上;獭兔存栏能繁母兔500只以上,年出栏1万只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 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 养殖设施化。养殖小区(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 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 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四、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市农委召开示范创建启动工作会,统一认识,统一部署,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各区(市)县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创建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并成立相应组织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市农委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区(市)县不同畜种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区(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小区(场)报市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参与创建的养殖小区(场)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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