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小区(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小区(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
2.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3. 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8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4000只。
4. 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5. 肉(獭)兔:肉兔存栏能繁母兔400只以上,笼位1200个以上;獭兔存栏能繁母兔500只以上,年出栏1万只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 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 养殖设施化。养殖小区(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 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 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四、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市农委召开示范创建启动工作会,统一认识,统一部署,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各区(市)县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创建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并成立相应组织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市农委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区(市)县不同畜种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区(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小区(场)报市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参与创建的养殖小区(场)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