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区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区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宏观政策,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我区良好的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秩序,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工作任务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严格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三、检查对象、内容和依据
(一)土地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各市、县(区)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的地块,各市、县(区)要组织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填写相应表格。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似图斑,各地在限定时间期限内没有改正,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制成卫片统一下发后,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的地块,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作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各市、县(区)进行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检查依据。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和政策界限均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
《规范》,两个文本可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下载)为依据,
《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通知》和
《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指导和统计汇总工作,确保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四、工作安排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为安排部署、核实查处、检查验收、约谈问责四个阶段。采取市、县(区)自查自纠与上级督查相结合、案件查处与整改规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抓好核查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统计汇总、整改规范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同时,组织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土资源部的《通知》、
《规范》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等内容,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和政策界限,掌握填报方法。
(二)核实查处阶段(4月10日-6月15日)。
5月1日前,各市、县(区)根据自治区下发的2010年度全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数据、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数据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认真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有关数据下发前,各地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以及我区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成果中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先行开展核实、整改和查处工作,做到一案一立、一案一查,务必查处到位。6月15日前,各市、县(区)完成本辖区内图斑核查、督查整改和案件查处等工作,并逐级汇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6月30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汇总上报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5日-8月15日)。
6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工作。7月15日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有关审批信息与全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套合分析,对各地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确认,并完成各市的检查验收工作。8月1日前,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开展的验收工作,各市、县(区)做好准备工作。8月15日前,由各市汇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本辖区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8月31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其中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先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审核)。
(四)约谈问责阶段。
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结果、各市、县(区)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拟定警示约谈和问责对象,经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警示约谈和问责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首次实现了土地、矿产全覆盖和联合部署,特别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全区尚属首次。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为确保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林业、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业务精、作风正、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确保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保、利用、地勘、矿管等业务机构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督导查检。
各市、县(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市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范围核实查处工作的检查指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下级部门上报的成果严格审核把关,对书面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地检查工作情况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分析结果,采取直查、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等方式,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各地要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认真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对督查、验收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肃整改查处。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符合15号令规定的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核实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对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的案件,要依据法定权限,在规定时限内补办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手续完善到位、职责履行到位,避免被约谈问责。对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地对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案件,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专项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办,必要时直接组织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予以公开曝光。各地也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切实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四)严格数据和信息报送。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报送内容和填报时限要求,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逐级及时、如实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相关数据和检查成果。对未按照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而影响全区进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以及各项统计报表填写工作中,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纸质报告一式三份,报告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军用土地登记表》(表12),要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市、县(区)每周(星期五12︰00前)上报一期反映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开展。
(五)健全规范管理制度。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契机,本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总结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验,全面梳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分析和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国土资源审核审批事项依法合规,全面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将国家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