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给予劳务移民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培训就业援助工程劳务移民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的,自治区财政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
六、切实维护生态移民劳动权益
(一)用工单位要与招收的生态移民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收生态移民并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建立用工名册,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用人单位招收生态移民不得扣押其有效证件,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其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不得克扣工资。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为招收的生态移民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生态移民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从事特种作业的生态移民,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生态移民,各地要做好缴费接续工作。未继续参保的,要做好其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三)畅通生态移民劳动维权通道。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援助等维权通道。要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侵害生态移民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引导转为产业工人的生态移民参加工会组织。各地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生态移民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把生态移民就业稳定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作为工作考核的基本指标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深入开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为生态移民就业、培训、融入城市提供政策和相关项目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好生态移民就业、培训、鉴定和社保补助资金。移民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基地,制定促进生态移民搬迁就业和长久定居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民政、扶贫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相关人员信息库,开展相关转移就业、培训服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负责为生态移民转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子女教育、职业教育、住房、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农业、科技、安监、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对生态移民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农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好本系统的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市县(区)要采取与对口市、县(区)衔接、与园区管委会衔接、与用工企业衔接、与培训学校和劳务基地衔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生态移民的就业、培训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