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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指导意见

  为支持自治区建立和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五个转变”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的“五个转变”,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重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重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为“无罪假设”,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变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五个方面的根本转变,不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增强涉外企业竞争实力,改善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构筑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改革促开放原则。坚持外汇管理改革方向不动摇,以改革促开放,以改革促发展,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推动外汇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坚持从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大局出发,寓管理于服务,提高管理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推动外汇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三)均衡管理原则。坚持畅通流出流入渠道,克服“重流入,轻流出”的思维惯性,支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和内贸与外贸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沟通协调原则。坚持外汇监管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管对象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助推自治区内陆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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