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1〕266号)
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县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央和省补助地方项目的配套资金。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治理投资由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第五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