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经〔2011〕345号)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委(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农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暂行办法》转发至有关县(市),并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农委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辖区范围内县(市)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
三、沈阳、本溪、铁岭3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要分别组织已列入首批示范县的法库、桓仁和昌图3县,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抓紧完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尽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