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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恢复收取养犬管理费的批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恢复收取养犬管理费的批复
(辽财非〔2011〕22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恢复收取养犬管理费的请示》(沈政〔2011〕18号)收悉。根据《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和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的《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恢复你市养犬管理费收费项目,具体执收单位、收费对象和范围及收费标准按批准的《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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