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1〕18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更好地保护本市中职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经研究决定,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中第三十二条“凡触犯国家
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修订为“凡触犯国家
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且仍在监管部门服刑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修订内容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