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的通知


  1.2011年5月开展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的前期宣传,准备申报材料。

  2.2011年6月底前完成和提交单位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请从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网站上下载,网址:www.seei.edu.sh.cn)

  3.2011年7月组织专家评选。

  4.2011年8月网上公示、听取意见。

  5.2011年9月反馈结果,予以表彰。

  附件: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指标(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指标设计说明(试行)

  一、内涵界定

  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是指能够依法规范办学,有效地利用实质性引进的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具有显著的办学特色和较高的办学效益,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二、设计思路

  围绕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与利用来展开: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能够依法、规范办学;

  2.引进的境外资源为优质资源,满足中方需求;

  3.进行了实质性的引进,包括保障条件与引进表现;

  4.进行了有效利用,提高了办学效益;

  5.形成办学特色,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使用说明

  1.本套指标设计原则为普适性指标,可以涵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具体使用时,专家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2.本标准当中规范性指标为是否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四方面指标,即优质性、实质性、有效性和引领性依据满足程度进行计分,总分为1000分;

  3.在满足规范性指标的基础上,得分居前列者为优秀。

  四、申报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可申报:

  1.通过教育部备案与审批;

  2.已经有二届及以上毕业生,且仍具有2年以上有效期;

  3.能够依法规范办学,符合规范性指标要求。

  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观测点权重学校自评专家认定实施方法
A1.规范性(办学活动依法规范)B1.组织与管理C1.依法取得合作办学批准文件,不存在骗取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的行为。  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及有关管理办法
C2.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类别等方面的变更程序规范,得到了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对照批准或核准文件与现实状况
C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开展宗教活动,也没有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合作办学活动。  访谈有关教师和学生
C4. 机构章程、合作协议等符合国家法规  查看章程、合作协议和有关资金到账记录情况等;访谈中外理事会代表以及管理人员等
C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议事规则以及运行符合法规要求及协议或章程的约定。  查看理事会人员构成名单和近两年理事会会议记录
C6.校长或行政负责人的资格及履职情况符合法规要求。  查看校长或行政负责人简历、任命文件等,访谈校长或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等
C7.按照法规规定期限上报年度办学报告,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及时备案。  查看招生简章或广告,访谈有关学生,年度办学报告
C8.实施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内录取;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所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符合其审批许可范围。  查看近两年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等;访谈有关招生管理人员和学生等;查看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学历、学位证书
C9.教师和学生在教育、经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访谈教师和学生,检查学校财务账目
B2.教育教学C10.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没有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访谈有关教材管理人员和学生,查阅教材等
C11.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查看课程设置一览表,访谈有关学生等
C12.日常教学秩序正常,课时安排合理,教师能够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授课。  查看课程设置一览表,访谈有关学生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