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够依法规范办学,符合规范性指标要求。
四、评选程序及办法
评选工作分为评选动员、单位自评、组织评选、结果反馈四个阶段。
1.评选动员
为了使评选工作收到实效,达到预期目标,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同实施单位召开动员会,向参评机构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解读评选方案、介绍评选办法、宣传政策法规,进行评选工作动员。
2.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工作由办学单位组织开展。办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评工作,本着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以提高办学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自我检查分析和自我整改工作。
办学单位要积极吸收境外合作方参与自评与申报,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自评工作,提交自评报告。
3.组织评选
集中组织开展用于支撑评估结论的各类评价工作。评价类型包括办学状况评价、办学社会效益评价、学生满意度调查、办学社会声誉调查等;评议方式为通讯评议、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参与评价的主体包括办学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及社会等。
4.网上公示
学校自评报告应在所在学校以及评选专用网上予以公示,听取已毕业学生、项目在读学生和项目相关教职员工的意见。
5.结果反馈
评选结果形式为《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论、专家建议、各类评估统计情况通报等。结果反馈阶段包含结果反馈和结果发布两项工作。
五、评选工作纪律
1.各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坚持评选的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对有碍评选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坚决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 对参与评选工作的专家应严格遴选标准、严格要求和严格管理。在评选过程中,市教委将对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员、工作人员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
六、评选结果利用
应用评选结果解决评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通过评选实现监管,促进依法办学提高质量的关键。
1.宣传经验
对通过评选发现的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予以表彰,授予“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铜牌,给予有效期内免于评估,优先发展试点等政策支持,并予以资金扶持奖励。
2.跟踪结果
针对评选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研究,帮助相关单位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按一定周期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帮助改进,促进办学单位以评促改,加强自律。
3.完善指标
通过试点,及时修改和完善评选指标体系,使其成为今后常态化评选的指标体系标准。
七、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