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的通知
(沪教委外〔2011〕61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目标,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引进和优化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培养符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需求的国际化人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拟于2011年上半年开展“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评选试点工作,并拟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实施。
一、评选目的
1.切实加大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含课程、师资、理念、方法等)引进、借鉴、利用和辐射力度,加强过程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增强本市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优秀人才。
2.进一步推进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内涵建设,通过评选引导并激励中方教育机构进一步明确合作办学的定位与目标,真正实现中方教育质量和办学能力的提升。
3.进一步督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遵守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律规定,促进我国教育机构规范吸收、利用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4.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努力使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办成社会满意的办学实体。
二、评选原则
1.引领性原则。充分发挥评选的导向功能,对办学理念先进、依法规范办学、社会效益显著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要给予大力宣传与表彰,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2.发展性原则。通过评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健康发展,以评促管理,以评促建设,以评促发展。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实效性原则。评选工作力求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坚决摒弃走过场、搞形式、应付工作的做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单位不仅是办学主体,而且是自评主体,通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主动参与,争先创优,达到自评、自改、创优、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4.分类指导原则。由于目前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涵盖除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学历、非学历教育,实际状况差别很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办学机构(项目)之间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差距很大,缺少可比性,因此本次评选拟采用分类、分层的方式。
三、申报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可申报:
1.通过教育部备案与审批;
2.已经有两届/期及以上毕业生,且仍具有两年以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