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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三)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一是严格按规定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重点审核内容,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以及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等内容。二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针对专项方案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等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三是按规定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做好巡查和旁站监理记录,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跟踪复查工作。四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下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规范、规程,对基坑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对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作好配合工作。

  二、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把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控制的要点,在日常检查、巡查中,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查情况,巡查和旁站监理情况以及隐患的跟踪复查情况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坚决停工整改;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对“黑工地”、“黑建筑”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对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三、工作措施

  (一)总结事故原因,查找工作不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建筑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结合辖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现状,认真分析,查找不足,及时调整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巩固薄弱环节,有目的、有重点地抓好辖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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