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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黔建建通〔2011〕183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4月6日晚,由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联合施工,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桐梓县荣兴大厦,因基坑挡墙失稳,危及邻近住宅楼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紧急疏散群众95人,社会影响恶劣。现已临近汛期,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人员和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职履责。一是要严格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建筑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二是要查明基坑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情况以及同时进行施工的相邻工程情况,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三是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手续。四是按规定积极参加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强迫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

  (二)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是落实专项方案编审制度。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工程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实施。专项方案经论证通过和修改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方可组织实施。二是加强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上岗作业,其他要求持证上岗人员,应做到人证相符,否则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加强现场细节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规范、规程以及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周边必须按规定安装防护栏杆;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违规超挖,并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牌。四是做好防汛排水措施,基坑顶部和底部应按相关规范加强排水措施,及时排除积水,及时浇筑基底垫层,防止坑底长期浸泡。五是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并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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