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遵义市桐梓县“4.6”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185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4月6日晚,遵义市桐梓县在建的荣兴大厦,由于违规施工,超深开挖,造成基坑挡墙失稳,危及邻近住宅楼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项目建设单位:贵州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遵义市金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施工单位: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为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现根据《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8号)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对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对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王宪彬作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对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国庆作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不良行为记录自2011年4月22日开始。
二、对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该项目三类人员(项目负责人令狐荣栋,专职安全员张晓群、张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核查。核查自2011年4月22日开始。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4月22日前将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所有副本)以及上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并立即对自身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持达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证明材料、整改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核查申请。我厅接到企业核查申请后,将组织核查人员对企业在建项目以及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若核查合格,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我厅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核查不合格,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期间,对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限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