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部门加强路面巡逻管理,通过警车喇叭喊话鸣笛警告提醒限速行驶、保持车间距,对路面的违停车辆进行纠正,发现抛锚车辆及时通知清障,保证路面无障碍。
(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阻排队积压时,由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组成的交通保障组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快速处置,落实专门力量在受阻排队车辆后方喊话、鸣笛,指挥车辆有序依次停放,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严禁车辆堵塞紧急停车带,必要时可在前方互通处实施临时分流管制。
(4)对事故现场必须快勘快撤,尽快恢复交通。2小时内现场交通难以恢复的,交通保障组及时实施对向借道通行管制措施。实施上述临时管制措施时,公安交巡警负责现场指挥疏导,经营公司(管理处)和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负责按规定设置标志、锥筒等设施,同时配合交巡警加强路面动态巡逻管理。
(5)由经营公司(管理处)负责落实相关收费站出入口开辟紧急通道,保证执行现场指挥、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快速通行。
(6)高速公路周边交巡警大队按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后,在指定路口、路段设置交通禁令、指示标志牌,并安排民警现场指挥,组织车辆绕道行驶,对必须经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责令其在指定地点、路段停放,等待交通恢复后放行。
4.5.3 当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泄露时的处置原则
(1)接到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事故报警,接警单位应当尽可能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品名称、性质、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2)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抢救伤员,通过询问驾乘人员、观察泄漏物、查阅文字资料、察看标志符号等方式,判明危化品名称、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有效控制险情;无法判明危化品名称、性质的,应当将所了解的情况迅速向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3)在事故现场划设警戒区,警戒区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500米范围内由配戴防护装备的交巡民警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行人进入,疏散有关人员。500米-2000米范围内,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一般情况下警戒区半径不得少于2000米。
(4)交通保障组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必要时通知邻近市、县协助配合,组织交通分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征调施救车辆和聘请专家,并护送至现场。
(5)由现场抢险组负责组织侦检监测,确定危化品种类和泄漏及扩散范围,制定排险方案,组织排险突击队,及时采取灭火、堵漏、稀释、输转等控制和排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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