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牵头,具体负责处理涉及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涉外工作。
(7)后勤保障组。事故处置阶段的后勤保障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配合完成;事故救助阶段的后勤保障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市有关部门支持完成。
(8)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主要负责尸体辨认、存放、火化,对死伤者进行登记造册、通知家属,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对车辆、财物的损害程度进行调查评估,组织谈判、赔偿等事宜。
(9)机动应急组。由市公安局安排市交巡警、消防、武警等力量作为应急备勤力量,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携带装备到指定地点增援。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监测
交通事故多半因道路条件(如道路线形、路面状况等)以及气候(如雾、雨、雪等)、水文及环境及不合理驾驶等原因造成。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网络。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要采用最先进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系统(检测器、气象卫星系统等),通过气象台、站、监控中心以及公安与公路巡逻车等,全天候24小时进行实时检测并预测大气温度、湿度、风力、风向、路面温度、湿度、路面状况、能见度等气象状况及突发事件的状况。采用可变情报板、路侧广播系统,以及监控中心的大屏幕投影系统,及时显示交通状况与气象状况等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信息。加强道路可视化运营,提供并判断道路上是否发生了交通拥阻或不正常事件,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及时诱导交通,减少事故,防止二次事故。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还要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的监测和整改。
3.2 预警预防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或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通报有关方面,必要时由市政府迅速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公安局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其隐患。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和准确,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涉及交通事故或因交通事故伤亡,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原则上要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向省政府或省公安等部门报告,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