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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管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管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黔建科通〔2011〕188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0年9月,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黔建科通[2010]441号),为更加便于工作衔接,确保《通知》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与黔建科通[2010]441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我省实际,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能完成安装排烟气道待验收的项目,可以进行验收。2011年12月31日仍不能完成安装的项目,一律按黔建科通[2010]441号文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全面禁止作坊式手工生产排烟气道,是指禁止使用人工水泥砂浆预制排烟气道产品,其替代技术主要为采用轻质高强防火板材加工组装排烟气道,其中轻质高强防火板材(玻镁板、硅钙板等)必须为机械加工,禁止使用人工糊制板材。

  三、凡是列入国家和贵州省标准设计的排烟气道,均是通过了通风性能测试后的定型产品,因此在产品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通风性能测试报告可以长期有效。若需改变定型产品结构的,应重新进行通风性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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