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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四)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要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五)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六)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七)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设区和受益区对项目投资、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九)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十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林水利项目的监督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对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任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投资计划和项目补助标准,工程建设滞后,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中央和省检查、稽察、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县(市、区),暂停安排农林水利项目1-2年。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和国家批准的方案开展相关业务,对弄虚作假、违规失职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3年内禁止承担政府投资农林水利项目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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