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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法〔201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要求,决定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和责任主体
  清理范围:截止2011年6月1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发生调整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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