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法院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本院延长审限案件比例数范围内,自行拟定本院各业务庭及承办人每年报请延长审限案件数比例,并在当年第一季度末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具有法定事由应暂停计算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自暂停审限计算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暂停计算审限备案表,说明暂停计算审限的事由及拟恢复计算审限的日期,层报审判庭领导和院领导批准后,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案件审限管理台帐,对本院案件进行审限动态监控,定期排查和清理,对临近审限且未结案的案件应及时警示、催办,对登记备案的延长审限案件及暂停计算审限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并要求承办人撰写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各法院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部署,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超审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除承担考核责任外,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法院以往关于审限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准确、及时的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及时、准确,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评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及时、准确是人民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坚持尊重审判工作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司法统计指标数据及时、准确,严禁对司法统计指标数据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