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指标的计算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评估指标的通报采用北京法院内部网上公示和《审判管理情况通报》刊物刊载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法院应根据通报情况,认真分析审判数据变化成因,科学研判审判工作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提出对策建议,为审判委员会和院领导分析、研判审判态势,科学管理审判工作提供信息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审判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根据我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案件审限进行监督管理;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法院案件审限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案件审理确需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应填写延长审限呈批表,说明不能如期结案的原因和拟结案日期等事项,层报审判庭领导和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各法院院领导同意延长审限的,应对延长审限后的办结日期做出明确要求;严禁倒签批准延长审限日期。
第五条 办理审限延长手续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延长审限的原因。
第六条 办理审限延长手续后,案件承办人应于五日内将申请延长审限的呈批表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法院每年批准延长审限案件数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年度本院收案数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