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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关于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准确、及时的工作规定》等审判管理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十二)执行终结;
  (十三)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事项及权利一般应于程序节点进入或变化的当天告知当事人,最迟不超过三天。
  第十一条 立案时应征求当事人对于诉讼通知、告知方式的选择意见,当事人选择以手机短信方式接受告知的,应书面确认;手机短信是公告、书面等其他告知方式的辅助形式,不能取代其他法定的送达方式。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收集当事人对于案件程序流程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相应情况报告本院审判委员会;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公布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各法院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部署,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法院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动北京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保障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公开通报的评估指标对象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规定的31项关于公正、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指标。
  第三条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选取、调整和公开公示,并做分析讲评及督促整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重要指标进行分析研判、数据汇总、指导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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