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法院应对审判、执行流程全面梳理,找出关键节点,及时告知当事人关于程序进入、程序变更、承办人员、法定时限、时限变更、程序终结等重要程序事项。
第七条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包括:
(一)立案审查及案件受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诉讼程序及法定审限;
(三)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四)开庭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五)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及审限变更;
(六)评估、鉴定、勘验等情况;
(七)延长审限及其事由;
(八)案件中止及其事由;
(九)案件审结;
(十)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刑事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起诉书副本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三)开庭的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五)审理期限及延长审限的理由;
(六)判决结果及理由;
(七)判决生效后开具人犯执行通知;
(八)赃款赃物送达执行庭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裁判执行中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执行依据;
(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时间及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三)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情况;
(四)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及听证情况;
(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
(七)执行款项的收取及发放;
(八)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
(九)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信息;
(十)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
(十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