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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关于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准确、及时的工作规定》等审判管理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各法院应对审判、执行流程全面梳理,找出关键节点,及时告知当事人关于程序进入、程序变更、承办人员、法定时限、时限变更、程序终结等重要程序事项。
  第七条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包括:
  (一)立案审查及案件受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诉讼程序及法定审限;
  (三)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四)开庭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五)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及审限变更;
  (六)评估、鉴定、勘验等情况;
  (七)延长审限及其事由;
  (八)案件中止及其事由;
  (九)案件审结;
  (十)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刑事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起诉书副本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三)开庭的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五)审理期限及延长审限的理由;
  (六)判决结果及理由;
  (七)判决生效后开具人犯执行通知;
  (八)赃款赃物送达执行庭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裁判执行中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执行依据;
  (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时间及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三)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情况;
  (四)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及听证情况;
  (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
  (七)执行款项的收取及发放;
  (八)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
  (九)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信息;
  (十)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
  (十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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