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管理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16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各局、庭、处、室:
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审判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准确、及时的工作规定》等审判管理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其中,《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先行在我市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市第一、第二中院和朝阳、海淀法院)试点,其他三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公开,创新审判管理,保障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法院应当以提升审判流程的透明性和便民性、规范审判权运行、便于当事人监督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告知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各法院应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坚持法院全面告知和当事人依法查询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的信息告知、发布渠道,便于当事人快捷、及时、全面地了解诉讼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诉审查案件的立案、审判及执行。
第五条 各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综合利用电子屏、公告牌、书面送达、互联网以及12368司法信息公益查询服务系统等各种方式,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告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