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数字化法庭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音视频记录、多媒体证据展示、文字记录、直播点播等功能,提高庭审透明度。做好庭审纪实光盘的刻录,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9、推广远程视频庭审。加大科技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的应用技术水平。总结试点法院经验,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远程视频庭审的程序规则,使远程视频庭审成为促进庭审公开的重要途径。
10、推进庭审直播工作。明确庭审直播案件范围,规范庭审直播工作流程,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件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庭审直播,并逐年加大庭审直播案件的数量。直播内容以庭审为主体,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法官访谈、法律研讨会等内容的直播。
11、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范围,探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稳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力争做的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有陪审员参与。
三、证据公开
12、规范证据接收程序。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开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为原件、提交人、接收人和相应时间;证据材料被依法退回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清单应当附卷备查。
13、提高证据质证的透明度。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各方在庭审中质证,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推进证人出庭工作。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当事人或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5、规范证据的记载和认证说理。裁判文书应详细记载当事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应阐明法院采纳或不予采纳证据的理由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公开
16、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不能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当事人对执行信息的即时自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