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2011年4月18日 京高法发[2011]146号)
为切实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全市法院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工作要求的同时,应认真参照《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司法公开工作。
一、立案公开
1、全面推广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加强诉讼指引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和协调工作,加大诉讼源头矛盾化解工作力度,促使纠纷在立案之前得到解决,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2、加强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制度规范、标准规范、功能规范、设施规范、流程规范,实现接待流程、大厅基本便民设施、导诉咨询服务设置、诉前调解引导程序、文明接待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案件受理工作制度、立案诉讼文书样式等九个方面的统一。
3、在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因诉讼能力不足等原因没有提供受理案件所需材料的当事人,立案工作人员应给予释明和指导,能够当场补齐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放《一次性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
4、设立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服务岗。有条件的法院可与法学院校合作,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服务岗,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材料代书、引导诉讼等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庭审公开
5、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深入群众、方便群众的优势,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群众旁听,实现就地开庭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以案释法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审判点。
6、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件前向当事人送达回避权利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权利告知书可直接载明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备查。
7、确保当事人对重大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对案件扣除审限、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中止审理、延长审限等重大程序性事项,在完成内部审批手续的同时,均需填写制式表格向当事人告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附卷备查。上诉案件移转的时限和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