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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3、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参保(合)人员门诊小病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孕妇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探索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解决参保职工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职工医保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报销政策。(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在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提高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就诊费用报销比例,结合农村医疗救助,使其在限定费用内最高可获得90%的补偿。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范围。研究制订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全面增强医疗救助能力。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科学制订与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方案,加大门诊救助力度,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全面完成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7、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人员,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完善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4个月平均支出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建立基金运行效率评估考核办法,逐步实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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