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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通知

  (三)凡煤矿建设项目超期施工或在规定工期内未能完成施工任务的,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查找原因,并根据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申请延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资源赋存条件和外部客观因素造成工期需要延长,尚未申请过延期或已获延期批准且累积延期在1年以内的在建项目,可按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有关规定向省经贸委申请一次施工延期,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制订施工整改方案。

  2.撤消建设项目。对经本次清理整顿,仍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或无故拖延工期的建设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提请原项目核准部门撤消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撤消后,按下列意见进行处理:

  一是对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改扩建项目原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分别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是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且项目原生产能力在4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应责令其停建整顿,并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应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认定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后予以返还,可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内继续组织生产;经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整顿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与当前开展的煤矿节后复工(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分类合理、认真细致,特别是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查处。

  (二)各地在清理整顿专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矿井现场,深入生产一线,获取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本地区(单位)煤矿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在检查结束后,应尽快形成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清理总结报告,并附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其电子文档一并分别报省经贸委能源处和福建煤监局安监处。

  省经贸委联系人:范新对,电话:0591-87817084 ,电子邮箱:fanxd@fject.gov.cn。

  福建煤监局联系人:王兆环,电话:0591-87509030,电子邮箱:wzh709@126.com。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一)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设项目类型

煤矿

名称

生产

能力

项目

核准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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