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11〕227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精神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和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范围为省、市、县三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审查核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含资源整合)、改建(含环节技改、延伸技改、接替技改)。清理整顿主要内容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设计审批、开工备案、施工进度、安全管理等有关情况;
(二)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行为;
(三)无故超期施工的行为;
(四)建设项目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未经安全专项论证擅自施工或生产,以及在施工区域生产或在生产区域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和“假建设、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违反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
二、清理整顿形式与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采取企业自查、县级全面检查、市级抽查和省级督查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一)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2011年4月30日前)。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负责组织所辖(所属)煤矿开展自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单位)所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梳理和逐一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二)市级抽查(2011年5月1日至5月15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单位)煤矿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本地区(单位)煤矿建设项目总数的20%,建设项目总数低于10个的地区(单位)必须全部检查。
(三)省级督查(2011年5月中下旬)。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将根据市、县(区)煤矿检查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清理整顿处理意见
对清理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意见处理:
(一)凡未经核准擅自建设和“边建设、边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市、县(区)煤炭行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凡建设项目存在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交叉的,必须经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能继续生产和建设;未经论证或经论证不可行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应当责令其停产(建)整顿,并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分别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制订和落实有关安全保障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