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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128.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鼓励中介和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咨询、教育质量评价、教育考试与鉴定、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专业服务。(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二十六)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

  129.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与公办高校在实训基地、创新平台、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0.鼓励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支持高中阶段优质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建学校发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校长(园长)或管理团队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点,加快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公务员局)

  13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民政厅)

  132.捐资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教育厅、民政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

  133.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公共财政对学生资助惠及民办学校学生。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

  134.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多样化人才。(教育厅)

  135.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利,提供规范的人事代理服务。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136.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保障校长行使职权。完善民办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规范对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安全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和办学退出制度。(教育厅)

  137.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管理,探索引进优质企业从事生活服务、校产物业等经营管理,建立集团化、集群式、集约型的后勤保障体系。(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工商局、地税局、省国资委)

  138.积极推行大中小学生及在园幼儿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学生实习责任险制度,有效提高学校及学生抗风险能力。(教育厅、省保监会)

  (二十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139.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教育厅)

  140.扩大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开展教学科研、学科专业调整以及内部人事分配行政管理等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教育厅、公务员局、省编办)

  141.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克服行政化倾向,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省总工会)

  142.深化学校人才工作体系改革,创新学校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表彰奖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一线教学岗位倾斜的绩效分配制度。(省委教育工委、公务员局、教育厅)

  143.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拓宽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途径。(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144.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教育厅)

  145.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公务员局、省编办、民政厅)

  146.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省总工会)

  147.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教育厅)

  (二十八)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148.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改革,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综合分析、创新思维等方面能力的考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公信度。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依据。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校的比例。(教育厅)

  149.完善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校招生选拔提供参考依据。健全高校自主录取、破格录取、推荐录取和定向录取等制度,建立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教育厅)

  150.规范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和加分政策,规范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办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探索高水平大学采取统一考试、学校联考、学校单考等多样化考试招生方式;一般普通本科学校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建立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选拔或根据高中阶段学生学业成绩注册入学制度。(教育厅)

  151.探索建立成人高等教育注册入学制度。(教育厅)

  152.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发挥并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教育厅)

  153.健全考试招生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和社会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教育厅)

  八、扩大教育开放

  (二十九)提升与台港澳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

  154.继续扩大对台招生规模,积极推动闽台两地学生互换、学历学分互认。持续选派学生赴台学习。为台湾人士子女在闽接受教育提供“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环境。办好海峡两岸大学、中小学校长论坛等一批活动平台,加强两地教育理念和管理方法的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教育厅、省台办)

  155.开展台湾研究、台湾教育研究及两岸教育交流合作研究。(教育厅、省台办、省社科院)

  156.积极推进高校与台港澳知名大学合作举办教育机构。加强与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多种形式举办青少年文体比赛、学生夏令营、祖地文化交流等活动,鼓励学校与台港澳中小学开展校际交流活动。(教育厅、外事办、省台办、团省委)

  157.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在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吸引两岸高水平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共同建立科学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育成)中心,联合招生、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和联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争取在合作形式、内容和层次上取得新突破。(教育厅、省台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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