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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按照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

  (一)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

  1.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制订办园标准,严格准入制度和收费管理,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物价局)

  3.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多元主体举办一批、盘活资产新设一批、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务员局)

  4.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城乡办园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税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制度。(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地税局)

  5.通过扩大培养规模、转岗培训等方法,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教育厅、省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发展改革委)

  6.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深化教育内容和方法改革,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防止“小学化”倾向。(教育厅)

  7.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教育厅、卫生厅、省妇联、计生委)

  8.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的校舍举办幼儿园。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健全以乡镇中心园为核心、辐射至各村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9.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双高普九”进程,确保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0.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妇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省关工委)

  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教育厅、财政厅)

  12.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快乐成长。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总结推广特色教学经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强化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教育厅)

  (三)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3.坚持普职协调发展,合理确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比例,提高初中毕业生升学率。(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14.完善学习困难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制度,提高高中阶段在校生巩固率和毕业率。(教育厅、财政厅)

  15.鼓励和引导普通高中向城市、县城集中办学。推进优质普通高中建设,探索完善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帮扶和交流制度,充分发挥优质高中的示范辐射作用。(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16.坚持优质发展和多样发展相结合,促进办学形式多样化,支持民办普通高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教育厅、民政厅)

  17.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普通高中发挥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形成办学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相关的选修课程,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支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18.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19.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教育厅、省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0.出台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和特教教师津贴。在省市教研部门配备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厅、省委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省残联)

  21.优先扶持民族乡、村标准化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少数民族中学及民族班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

  22.完善升学考试照顾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继续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人才。(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族宗教厅)

  23.继续推动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

  24.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民族宗教厅、省委统战部、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团省委)

  (五)积极推进教育强县建设

  25.建立“教育强县”评估指标体系和督导制度,围绕政府行为、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教育资源配置等重点,着眼于巩固扩大“双高普九”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终身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26.根据城乡规划,结合常住人口密度、生源、交通等条件,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原则,合理布局中小学,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边远地区办好必要的小学教学点。(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27.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审计厅、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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