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点工作分解细化为6个方面45项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件),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要求及目标、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务必按照工作要求及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并取得实效。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62号)和本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政策措施,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10〕22号)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把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具体化、明细化,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逐项抓实抓好。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2011年6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办。
(四)严格督促检查,严肃主任责任。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特区、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重点企业的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把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年”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办要及时掌握各县、特区、区和各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动态,并会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搞形式主义、敷衍塞责、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及时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发动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做好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忧患意识,齐心协力,集中精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