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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 [2011]2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将于近期开展全市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关准备。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开展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8年至2010年,我市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各县(区)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合作,较好地完成了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维护了我市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行政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4号),我市决定开展2011年-2013年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第三轮拉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界线共32条,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县轮流牵头实施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原则,对各县(区)在需承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牵头任务作了调整,我市牵头的有21条边界线,具体为:
  1、2011年开展11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其中配合山南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配合那曲地区的有3条边界线、配合日喀则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附联检工作分配表)。
  2、2012年开展11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其中配合山南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配合林芝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配合那曲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
  3、2013年开展10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其中配合那曲地区的有2条边界线,配合日喀则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
  需提前安排联合检查的,属同一市范围内的,由双方县人民政府报市民政局备案;跨地(市)的,由双方县所在市政府(地区行署)联合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三县(区)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的联合检查工作,与先行开展联合检查的界线同时进行并商定界桩管护办法。各条界线联合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报告由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市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联检工作的时间和范围
  (一)联检时间
  联检的时间安排:5月10日前由毗邻县(区)共同制定联检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5月11日至7月底组织完成界线联检的各项野外工作;9月底前完成界线联检报告、联检记录表、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的上报备案工作。
  (二)联检范围
  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1、行政区域界线
  (1)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
  (2)已勘定的行政区域,是否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公布,当地政府和群众是否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2、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或损坏,对完好无损的界桩,是否做到清除周围杂草和遮挡物,界桩文字是否清晰。
  (2)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记载的相一致。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现象(挖土、取沙等)。
  三、联检工作的具体内容
  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到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对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和补调,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却未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公布的,要及时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公布,让当地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双方进行协调并达成共识后,可按勘界程序报批。
  对界桩丢失或损坏的,由管理界桩一方重新制作或修复以后,与毗邻方一起在原地重新树立。对完好无损的界桩,要及时清除周围杂草和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如发现界桩有移动,与界桩登记表上记载不一致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一起将界桩恢复到原位。对危及界桩的现象(如挖土、取沙等),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对界桩方位物不齐全的,要在附近另选地区地貌、地物作为方位物。对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测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后,要填写界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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