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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八)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有关选举问题的申诉和控告;
  (十)编制选举预算、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选举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选举结束后,将文书资料移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四条 〔选举办公室〕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日常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印章交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成员若干人,由本级选举委员会选派。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负责组织选民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由选民推选,并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选委会终结〕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即行终结。届期内的有关选举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七条 〔代表名额〕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确定代表名额所依据的人口数以地方政府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第十八条 〔名额确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名额变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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