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抗拒执法检查、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推动企事业单位兑现安全承诺,提高本质安全水千。
(二)深化依法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常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要把日常执法监察与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以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各领域执法工作。在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建材、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等重点领域执法工作的同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器材、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水务、电力等行业和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各领域执法工作的开展和联合执法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督导挂牌督办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坚持预防为土的方针,深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建材及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煤矿。加快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工作,2011年6月底前未与冀中能源井矿集团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集中关闭一批,12月底前关闭到位。各产煤县(区)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继续实行派驻停产监督员制度,实行24小时死盯死守,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期间私自生产现象,确保煤矿企业在整合重组期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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