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石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加快物流产业聚集区建设,将物流产业做大做强,培育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主导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对进入物流聚集区的企业和项目土地征用,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做好用地的征地及供应工作。对于符合申报省重点项目条件的入区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建设计划,同时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
(三)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村庄搬迁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搬迁安置。对聚集区范围内失地农民的住房妥善安排,社会养老保险参照省人社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7号)执行,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四)入区项目投运之前缴纳的全部土地使用税和运行后第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由财政给予返还。
(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基金后全部用于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省返还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六)入区企业不按原土地用途使用的,按国家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财税政策
(七)对入区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八)市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退城进园”整合聚集发展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
(九)对入区企业的所得税及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运营年度起,两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其后三年按50%予以返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聚集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