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68号)
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1年海洋伏季休渔将从6月1日起实行,为切实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休渔政策有效实施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实施渔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重要举措。今年,农业部对伏季休渔政策进行了调整,将黄渤海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伏季休渔管理。我市刺网作业渔船所占比重较大,休渔渔船数量多,今年面临的形势很严峻,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伏季休渔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目标,突出管理重点,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伏季休渔任务。
二、严格执行伏季休渔政策,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根据
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今年我市渔船休渔执行以下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山东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四)山东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山东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七)允许耙刺渔具在滩涂养殖区域范围内从事挖蛤蜊专项生产作业,禁止该类渔具从事挖蛤蜊以外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