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支持其发展,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
(一)可以在各项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参加本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在资格审查时给予充分信任,在评标中可以给予量化加分。
(三)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简化监督环节,降低监督频率,减少监督抽查项目。
第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引导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
(一)参加本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在资格审查时给予较好信任。
(二)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常规监督,保持适度的监督频率或项目抽检率。
第二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重点监管。
(一)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信用平台上给予红色警示。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或媒体曝光。
(二)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管频率,增加抽查项目。
(三)实行案后回查制度,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后2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的监管机构应当对该企业进行回查,检查其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应当予以重点审查。
(五)参加本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直接发包工程的单位可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
(六)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 信用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服务企业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企业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