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诚信信息由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向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予以采集、记录。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不予采集、记录。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信息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一般失信信息第(一)、(二)项由服务企业所在的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第(四)、(五)、(六)、(七)、(八)项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意见并取得书面证明材料;第(三)项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记录。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信息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意见并取得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包括良好信息分值和不良信息分值。
良好信息分值依据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等因素确定;不良信息分值依据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分值按照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表》执行。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记分标准表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用得分=100+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十六条 建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级制度。
(一)年度信用得分排名在前25%的,其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
(二)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其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评定为C级。
(三)年度信用评价为非A级和非C级的,其年度信用评价为B级。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统计数据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