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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环卫作业的服务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信用手册,如实申报信用信息。

  信用手册是记载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情况的凭证,信用手册采用电子版形式,并在网络平台上公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

  第六条 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诚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第七条 诚信信息包括:

  (一)获市、区级及市清洁卫生协会先进单位称号。

  (二)一年内所服务辖区内卫生质量名列前茅(同时服务多个辖区的,以名次最高的辖区为准)。

  (三)一线工人月工资(不含加班费)均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五)作业范围内的机扫率达到或超过合同要求。

  第八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在每月进行的市“鹏城市容环卫杯”及区环境卫生检查中有扣分情况。

  (二)在环境卫生质量方面有媒体曝光或其他有效投诉。

  (三)垃圾清运车辆有滴漏污水、沿途撒漏情况并被主管部门处罚。

  (四)拖欠员工工资达1个月以上。

  (五)不按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六)不按规定购买各项社保及福利保障。

  (七)不按规定核发高温补助费。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线工人工资有未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并引起投诉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四)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并被有关部门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煽动员工寻衅滋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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