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1〕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府〔2002〕122号)、《关于完善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深府〔2009〕5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实施。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府〔2002〕122号)、《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深府〔200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是指由政府采购产生的在本市从事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卫作业的相关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网络平台,组织开展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与公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