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比例
全市将通过商品住房、城市更新、用地功能调整项目等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优化空间布局。
对每年全市新供商品住房用地及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工业用地调整功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情况的具体要求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用地与空间布局策略
第十九条 用地安排
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4.1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用地2.8平方公里,存量用地1.3平方公里(城市更新用地1.1平方公里,征地返还及拆迁安置用地0.2平方公里)。
用地区域安排:福田区0.2平方公里,罗湖区0.1平方公里,南山区0.3平方公里,盐田区0.3平方公里,宝安区1.2平方公里,龙岗区1.2平方公里,光明新区0.4平方公里,坪山新区0.4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 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各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年度指引如下: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单位:平方公里
年度
| 安居型商品房用地面积
(含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 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面积
| 年度供应总量
|
2011
| 0.93
| 0.33
| 1.26
|
2012
| 0.56
| 0.13
| 0.69
|
2013
| 0.58
| 0.11
| 0.69
|
2014
| 0.59
| 0.18
| 0.77
|
2015
| 0.44
| 0.25
| 0.69
|
总计
| 3.1
| 1
| 4.1
|
第二十一条 用地空间与布局
(一)容积率要求。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项目容积率不低于3.2。
(二)新增住房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与城市发展总体布局相衔接,综合考虑全市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在宝安中心城、前海地段、重点产业园区等全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优先安排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区域公交线网密度不低于3公里/平方公里,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小于10标车/万人。
(三)加大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性住房。
以轨道及道路规划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轨道1、2、3、4、5、6、7、9、11号线等轨道站点沿线区域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同时推进布吉、龙华客运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周边的更新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
(四)倡导和谐居住社区。
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布局,实行各类保障性住房混合战略以实现和谐居住社区格局,避免同一层次的保障人群过度集中造成社会分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