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幼儿园“规范促优”工程。
1.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各地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员。严格实行办园资格审核和公开制度。要优化幼儿园内部管理,推进保教工作科学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幼儿园教研科研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加强内涵建设,办出特色,创建一批科学保教工作示范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监督管理,共同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科学制订幼儿园玩具教具、图书配备和幼儿膳食营养标准。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2.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依法开展幼儿园消防验收。加强幼儿园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
3.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对无证幼儿园,要指导和督促其落实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依法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到2013年底,全省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要规范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机构审批,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经营的,由审批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推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2011年起,各地要分期、分批对辖区内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进行改造,确保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到2013年,全省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省将每年定期公布各地规范化幼儿园比例。建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激励机制,对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三)实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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