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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幼儿园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实现学前教育三年大变化。

  (二)具体目标。

  1.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到2013年底,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6%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市、区)达93%以上,其他地区各县(市、区)达80%以上。

  2.规范化幼儿园比例明显提高。到201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其余地区达50%以上;班额和师生比合理;各县(市、区)基本消除无证办园。

  3.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到2013年底,全省80%以上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珠江三角洲地区90%以上、其他地区60%以上的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

  4.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13年,70%以上的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学历达标率达97%以上,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5.保教质量和科学育儿水平明显提高。到2013年,全省建成1000所科学保教示范园。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学前教育“扩容普及”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加强幼儿园建设,切实增加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基本满足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

  1.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各地要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要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每年新建一批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力争到2013年,各县(区、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2013年年底前,将各级各类资产属于国有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归口同级教育部门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完善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分配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要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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