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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制订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指导意见。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把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园长和幼儿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2011年,省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幼儿园。要根据实际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完善涵盖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机制。

  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享受减免税费和租金政策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在加强生均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办成低收费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完善政府、社会与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要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七、构建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保障体系

  (一)完善办园管理体制。学前教育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就学安全和膳食管理。省和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审批,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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