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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幼儿园作为“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要大力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要建设1所规范化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合理配备人员编制。要结合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乡镇所在地和大村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用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非公有资产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园。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政策,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落实国家关于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的规定,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交流和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学水平。

  (五)大力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区别城乡不同情况,分类制订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在全省启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幼儿园准入标准。

  各地要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入园需求。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六)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乡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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