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各级政府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鼓励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园。
2.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面向所有适龄儿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3.普及和提高并重。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大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缩小城乡之间、园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发展目标。
到2013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学前教育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6%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大部分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各县(市、区)达95%,其余地区各县(市、区)达85%以上。全省大部分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0%以上。
三、多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多层次发展学前教育,实现幼儿园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现有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情况,认真制订幼儿园建设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财政投入,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要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对办园条件较差、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要进行改建、扩建,达到安全、适用的办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