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三)政府及专业机构通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调转、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主体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巢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限价安置商品房和商品住房建设中,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照建设规模5%一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鼓励、引导和组织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和其它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七)探索引导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管理。引导“城中村”综合改造后,组织村民自住房多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探索私人出租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新模式。

  (八)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群体及需要安排不同房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及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面积和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已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所属机构或者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技年缴纳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