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公平,规范管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切实规范运营和租赁管理程序,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和供应对象,严格资格审核和轮侯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全市统筹、各区负责、机构运作”的原则执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政策的拟订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调查、建设项目的落实、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承担。
(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现阶段,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条件、标准和申请方式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定向供应和经营管理。政府重点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井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其他市场主体通过配建等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的约定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经租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供应对象实行分类准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参照廉租住房相应程序执行。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轮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用人单位须编制住房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考虑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