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
(成农牧〔2011〕26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彭州市畜牧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确保我市饲料工业健康发展,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畜产品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补充事项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工作。各区(市)县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全市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紧急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饲料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饲料生产企业再次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经过对企业实地检查合格后,方能予以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饲料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产品质量检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开展检验工作。凡是生产和使用蛋白原料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饲料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124号)的要求具备三聚氰胺检测设施设备,必须开展三聚氰胺自检,必须要有检验记录。对不具备必要检验设施和未开展产品检验及三聚氰胺自检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报请省畜牧食品局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三、完善备案材料。务请各区(市)县饲料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在备案材料上提供三聚氰胺自检设施设备清单、近期三聚氰胺自检报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企业声明(见附件)。
四、材料报送时间。各区(市)县饲料管理部门要将此“紧急补充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迅速传达到各饲料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完善备案材料,于 2011年5月15日前将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总结和企业的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处(联系人:王军波,联系电话:61883559)。